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及住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0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苏H7****的小型轿车在本区茭陵乡小茭村二组水泥路上行驶,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4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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