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72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现住东海县**乡**村**庄**号。 因2016年4月30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三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2018年9月5日殴打他人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苏G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灌云县圩丰镇八孔闸北侧,被正在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其酒精呼气测试时,被告人李某某抗拒测试,后被带至灌云县圩丰镇卫生院抽血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其春
2020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6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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