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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8********,汉族,大专文化,苏州市吴江区**街道**村党总支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T****”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街道南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溪环路路口左转,再沿溪环路由南向北行驶约50米至“中国福彩店”门前路段时,轿车右前方与潘某某停于路边停车位内的小型轿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事故路段溪环路呈南北走向,双向各一条行车道,中间有黄色虚线分隔。行车道两侧施划停车位,每条行车道宽度约6.7米。行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由绿化带隔离,有路灯照明。事故路段“中国福彩店”对面即为横扇交警中队。事发时段,道路上车辆、行人稀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作停留,随即驾驶轿车继续沿溪环路向北行驶。值班交警和警辅听到撞击声后至现场查看,经群众指认方向,立即驾驶警车并开启警灯追赶肇事车辆。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轿车向北行驶约200米后,调头沿溪环路向南行驶100米左右,左转驶入对向人行道处停车。追赶的警辅人员迅即下车跑至肇事车辆车窗边,示意被告人李某某下车接受调查。

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对方的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视频、路面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文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材料19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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