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M****0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G304线与营祝线路口时被浑南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在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174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查询记录,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被告人李某某呼气、抽血过程现场截图,血样提取登记单,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劣迹查询表;

2.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淑岩

检察官助理:赫梦瑶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