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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会战道明珠小区门前路段向东转弯后停车倒车,与后方徐某某驾驶的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2.6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172号;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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