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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20年6月1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8****小型汽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3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视频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高希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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