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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因管辖于2019年3月22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D*****的黑色探险者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乐凯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天威路交叉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李某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7.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现场笔录,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芳

0一九十二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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