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5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红色思域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三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长城大街交叉口处(一中学校门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妍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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