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庄**村**区**排**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M7****小型轿车沿南新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南新道与站前路交口西300米处,与王某某驾驶冀BC****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乘客孙某某受伤,车辆、护栏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丽丽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唐山市丰南区**镇**庄**村**区**排**号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3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单行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