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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5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号,住固安县****号,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RG****小型面包车沿廊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廊涿线39公里500米处时,  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核查,李某某驾驶冀RG****小型面包车核载人数为8人,实际载客人数为1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非法从事校车业务,驾驶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拉载学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培根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3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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