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衡水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镇**村,现住安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0时30分许,安平县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建材街与鹤煌大道交叉口联合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李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奥迪轿车(冀T*****)被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李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