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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县人,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廊坊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县**镇**村**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沿廊坊市广阳区**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廊坊市广阳区**庄西侧“**站”卡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0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司伟强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取保候;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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