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G3****号轿车行驶至张北县师范路与永义街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0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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