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G3****号轿车行驶至张北县师范路与永义街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0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