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镇**号楼**室。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Y****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新华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与顺行前方袁某某驾驶的冀GD****小型面包车相撞,相撞后李某某驾车逃逸至滨河西路交警队路段发生侧翻,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5.14mg /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抽血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刚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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