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下花园区**村**号,现住下花园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8日晚7时许,李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在“美食美客”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饭后,李某某驾驶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K****号),沿花园街市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场街北路口北1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将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查扣经过、人车合一照片;(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关于李某某血样送检说明、区医院证明;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玉利
检察官助理:胡新燕
(院印)
2020年 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下花园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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