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现住宣化区**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G3****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化区解放路路口西侧路段时被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录像;查获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闫艳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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