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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6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0时13分22秒,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G3****号轿车,沿商务北横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务北横街菜市场路口处,与对向行驶的白某某驾驶的冀GT****号出租车发生刮蹭,随后与对向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冀G7****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法医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7.85mg/100ml。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共计3.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白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宿舍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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