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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镇**村)。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GL****)自东向西行驶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南环110国道口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68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宋子文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成华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镇**村,联系电话:133313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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