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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手营子矿区院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河北省遵化市党峪镇**村中心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鹰手营子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至李家营收费站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于当日对李某某依法采取抽血检验。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9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华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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