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镇**村,现住河北省无极县**镇**村**街**巷**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行驶至**路与**街100米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09.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