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鲁D900L1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易县易定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五里河村路口路段时,被易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复兴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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