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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景县青兰乡周庄一饭店饮酒后,驾驶冀T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景县青兰乡隆兴村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2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驾记录查询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瑾初

检察官助理:段晓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所地候审,电话1378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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