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景县青兰乡周庄一饭店饮酒后,驾驶冀T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景县青兰乡隆兴村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2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驾记录查询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瑾初
检察官助理:段晓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所地候审,电话1378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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