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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永清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清县公安局依法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0时30分许,醉酒驾驶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J2****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村糖果KTV门口处时,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报警至曹家务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李某某存在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故将李某某移交给永清县交警大队曹家务中队处理。经检测,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97.7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泽成

2020年5月2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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