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住**街道办事处**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在滦州市新高线范庄路口处与汪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汪某某丈夫田某某随后报警。滦州市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在距事发地点600米处左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65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实表现说明、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海民
检察官助理:张 舒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街道办事处**村**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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