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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银都首府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T*****小型汽车行驶至献县**镇**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李某某静脉血2ml,经沧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26.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7月28日,李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广如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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