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6********,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州**镇南解家疃**村十**巷57**号村,工作单位河北垚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沾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50分许,李沾辉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新赵线栾故公路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鉴定,结果为128.05mg/100mL,系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沾辉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沾辉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沾辉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沾辉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贺斌
检察官助理:刘 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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