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20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行驶至藁城区良村开发区工业街与创业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明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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