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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街**号,系**镇人大代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行驶至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工业街与化工中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笔录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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