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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紫金湾**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日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由抚宁区宁海大道右转进入碧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碧海路洋河大桥南侧时将车调头停下,下车想逃避检查时,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警大队执勤辅警庞晓禄、徐艳宝查获,将其带至民警王中利处,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经鉴定,所送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现场方位示意图、酒安5000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及酒精检测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一册,证据材料两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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