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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务农。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4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93省道191公里处时被查处,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前科、身份、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照片、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三个月执行,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连绪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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