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0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B*****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石门镇义井铺路段处,与任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B*****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冀B*****小型面包车失控后撞上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B*****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冀B*****小型面包车乘车人张某某(2005年2月8日出生)受伤。经遵化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无责任。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肇事车辆等物证;

2.车辆行驶信息等书证;

3.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酒精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立荣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