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2****号小型客车沿秀水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东南街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7.68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检验报告书;3、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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