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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市南关区**街道。2013年12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骅港南疏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河北鑫海营销中心门前时,与前方一辆顺停等红灯的由窦某某驾驶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又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由段某某驾驶的津C*****/津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窦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窦某某、段某某的陈述;3.血样抽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诊断证明(李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2013年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李某某),评估意见书;4.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5.现场图1张、现场照片6张,现场勘查笔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小区**号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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