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75********,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2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SD****号小型轿车沿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间花坛发生碰撞,致车辆、花坛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洁

秦卫华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