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1********,回族,初中文化,兰考县汽车站司机,非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镇**街**号-2。2019年10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被兰考县公安局决定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5时05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BP6215号小型轿车沿车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考县城关镇振兴路与车站路交叉口东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兰考第一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唯实(2020)毒鉴字第20200366号鉴定结果为:送检李某某血样检出乙醇, 含量为1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李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民警证明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及测试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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