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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7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2014年5月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9日16时45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二轮摩托车,行至卢氏县**路与**路交叉路口,被卢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血醇含量鉴定意见;3、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氏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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