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8********,汉族,初中毕业,住汤阴县**镇**村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伏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汤阴县伏道镇岗阳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1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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