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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轿车沿济源市滨河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庄村路段时,与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薛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李某某弃车逃逸,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2.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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