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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 男, 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在某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酒后李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雅马哈两轮摩托车 行至某县某路某饭店门前,被淅川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娣

                              检察官助理:王 昊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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