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61967********,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号,住内乡县**乡**村**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载员19人的车牌号为豫R*****中型客车(核载19人),实载31人,行至西峡县G312回车镇老庙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职业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别某某陈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雄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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