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41987********,文化程度初中,系浙江**公司油漆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现暂住杭州市萧山区**路**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牌小型轿车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出发,途经江南大道、中兴立交、时代高架、复兴大桥,当其驾车沿复兴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上城区复兴立交秋石高架上匝道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沁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电子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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