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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128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QJ6****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温岭市新河镇锦山西路-南新街北段路段,被道路监控卡口抓拍,后经他人报警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时未成功完成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荣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侦查卷宗贰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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