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江浦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汤泉街道泉东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泉东村七组路段,疏于观察,与对向袁某某驾驶的32****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被袁某某拦停。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7.2mg/100ml,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9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前科、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已赔偿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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