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琼D7****号“力帆”牌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崖州区保利公司往崖州市场方向行驶,途径三亚市崖州区崖城大桥桥头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例行盘查,当场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的测试结果为171mg/100ml。后被执勤民警带至三亚市中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李某某未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7****号“力帆”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查获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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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丁晓梅
检察官助理:林杨千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市场对面**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878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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