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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0时52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琼CD****的二轮摩托车载人从临高县**镇**路沿着**国道行驶至临高县**镇**动车站大门前,其将车辆停放在**动车站大门前,后被临高**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经依法对李某某进行抽取血样送检,送检李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二轮摩托车;

2.常住人口信息表、酒精测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冼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载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路**号,联系方式:1668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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