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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0时18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D30713号普通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路与李嘴孜路交口100米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5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其带至淮南市新庄孜医院抽血检测,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38.5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与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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