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AR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沈海高速龙岗收费站入口路段(高速公路)时,该车车头右侧与放置在该路段的沙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沙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7.2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视频资料、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R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在高速公路路段,且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该事故已赔偿。鉴于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涛
检察官助理:吴叶亮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址:龙岗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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