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址蒲城县**乡**村**组,现住渭南市高新区**村**组,农民。2020年6月22日该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渭南市高新区育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育红路与新盛路什字西100米时,与同向行驶驾驶自行车的刘某某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被民警带到医院抽血化验。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第2169号酒精检验意见书,被检测者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照片、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抓捕经过、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量刑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予以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燕
检察官助理:冯艳玲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