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京山市钱场镇幸福酒楼出发,行驶至钱场镇朱山村原朱山小学路段时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荆门市鹏翔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供述光盘一张、提取血液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怡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电话1347736****)。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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