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仙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怡家酒店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0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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